明朝官制(明朝官职排位表)

## 明朝官制 ### 简介明朝官制建立在废除丞相、加强皇权的基础之上,以六部取代唐宋时期的三省,并增设内阁和都察院作为权力制衡机构,形成了独特的“

一元、二元、三元

” 相互制衡的格局。明朝官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,清朝官制基本沿袭明制。### 一、 中央官制#### 1. 皇帝

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,设立

内阁

作为皇帝的顾问机构,内阁成员称为

大学士

,品级不高,但地位重要,参与机要事务,为皇帝提供建议。

皇帝拥有

绝对权力

,直接领导六部、都察院等中央机构。#### 2. 内阁

明成祖朱棣设立内阁,作为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机构,并非正式的行政机构,权力大小取决于皇帝的授权。

内阁成员由

大学士

组成,最初多由翰林院学士中选拔,明中后期以

首辅大学士(内阁首辅)

为实际上的宰相。

内阁主要职责包括:

批阅奏章,提出处理意见(

票拟

拟写诏令

参与机密事务#### 3. 六部

明朝中央行政机构的核心,分别为吏部、户部、礼部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。

各部最高长官为

尚书

,下设

侍郎

郎中

员外郎

等官职。

六部分别掌管以下事务:

吏部

:掌管全国官员的任免、考核、升降等事务。

户部

:掌管全国户籍、田地、赋税、财政收支等事务。

礼部

:掌管全国礼仪、祭祀、科举、学校等事务。

兵部

:掌管全国军政、武官选用、军队调动等事务。

刑部

:掌管全国司法、刑罚、监狱等事务。

工部

:掌管全国工程建设、水利、交通、制造等事务。#### 4. 都察院

监察机构,负责监察百官,拥有弹劾权力,同时还负责审理一些重大案件。

都察院的长官为

左都御史

,下设

副都御史

监察御史

等官职。#### 5. 其他机构

五寺

: 大理寺(司法审判)、太常寺(祭祀礼仪)、光禄寺(宴飨)、太仆寺(车马)、鸿胪寺(外宾接待)

九卿

: 六部尚书、大理寺卿、通政使、左都御史

翰林院

: 掌管修撰国史、起草诏书等,是培养高级文官的机构。

锦衣卫

: 皇帝的侍卫机构,同时也拥有侦察、逮捕、审讯等权力。### 二、 地方官制#### 1. 省

明朝初期实行

三司分权

,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。

承宣布政使司(布政使司)

: 负责行政、民政、财政等事务。

提刑按察使司(按察使司)

: 负责监察、司法等事务。

都指挥使司(都司)

: 负责军事防卫等事务。#### 2. 府、州、县

: 省以下一级行政单位,设知府、同知、通判等官职。

: 分为直隶州和散州,直隶州级别等同于府,散州级别低于府。

: 最基层行政单位,设知县、县丞、主簿等官职。### 三、 明朝官制的特点

皇权至上

: 皇帝拥有绝对权力,废除丞相,设立内阁作为顾问机构。

权力制衡

: 内阁、六部、都察院之间相互制衡,防止权力过于集中。

科举取士

: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,为社会流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公平性。### 四、 明朝官制的影响

明朝官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,清朝官制基本沿袭明制。

明朝官制的一些弊端,如机构臃肿、效率低下等,也为后世所诟病。

总结

: 明朝官制以加强皇权为核心,在中央设立内阁、六部、都察院等机构,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,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官僚体系。这套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稳定,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,最终随着明朝的灭亡而走向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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